新加坡个人旅游签证【仅收广东护照,下单前请咨询】 首页

签证类型:旅游签证

办理时长:收齐材料后需要16天工作日

入境次数:单次

可停留天数:出入境当场批发 (以当地边防确认为准)

签证有效期:领馆批发 (以领馆签发为准)

*出行日期

*出行人数

成人 ¥450


儿童 ¥450

基本信息

中国大陆因私护照

所需材料

  • 在职

  • 自由职业

  • 在校学生

  • 退休

  • 学龄儿童

身份证明

  • 中国大陆因私护照 原件
    需同时满足以下3点:
    1、行程结束后至少有6个月有效期;
    2、至少有3页空白签证页(不含备注页);
    3、旧版护照,请在护照末页签名,未成年人可由父母代签名(必须黑色签字笔);
  • 照片(2张) 原件
    1、近3个月内拍摄2寸(3.5cm×4.5cm)白底彩照2张(照片背后用铅笔写姓名);
    2、不能用合成、翻拍或自行电脑打印的照片;
    3、面部直视镜头,对焦需清晰且鲜明,自然显现出皮肤的色调,面部图像不可过大;
    4、面容需清晰显示,五官需清晰可见,不可被头发遮盖,且脸型两侧、两耳轮廓及眉毛需清楚呈现,需露出肩膀,不可裁切发型;
    5、曝光需均匀且不能有影子或闪光反射在脸部,不能有红眼;
    6、如平时佩戴眼镜,请佩戴眼镜拍照,眼镜不可有反光;

    7、照片整体颜色自然,不发红;照片拍摄指南

    8、需穿深色衣服

  • 身份证复印件(黑白或彩色复印件均可) 原件
    16周岁以上,提供正反面复印件;非广东护照需要居住证
  • 户口簿整本复印件(黑白或彩色复印件均可) 原件
    1、整本复印件(连续复印至第一页空白页);
    2、集体户口提供(二选一):直至出发时仍在有效期内的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,或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原件(本人页原件出签后退还,户籍证明不退还)

生活证明

  • 婚姻证明复印件 原件
    1、已婚,结婚证复印件;
    2、离婚,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(民事调解书);
    3、未婚、丧偶此项无需提供;
    4、遗失,遗失说明。

工作证明

  • 中文在职证明 原件
    1、本人所在单位的中文或英文在职证明:
    (1)使用公司抬头信纸打印(如公司无抬头信纸,可自行编辑);
    (2)人事或公司管理人员签名,同行人不可以互相签名;
    (3)须说明职位、月薪(年薪)及入职时间(年/月),公司地址及公司电话 ;
    (4)盖公司公章或人力资源章,不接受电子章。新加坡在职证明模版
    2、除签名外其他内容手写无效。

  • 单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(公司法人/私营业主提供)(黑白或彩色复印件均可) 原件
    本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盖章的复印件(营业执照上需体现注册资金与注册年限);

申请表格

  • 个人信息表 原件
    1、填写完整并中文签名,儿童可由父母代签名 ; 2、填写的联系电话需保持畅通;新加坡个人信息表
  • 签证申请表14A 原件
    1、下载并用A4纸打印;签证申请表14A
    2、英文完整填写,无需粘贴照片;
    3、本人在签名栏处用黑色水笔中文签名(与护照签名一致)
    4、未成年人可由父亲或母亲签孩子姓名,并在签名后注(父代/母代);

    5、表格不能填写有误,如有填错需重新填一份,不可用修正液涂改;

    6、14A申请表需要单面打印。

其他

  • 亲属相关材料 原件
    如其有亲属或朋友新加坡公民,无论是否一同出行,请提供亲属或朋友的护照首页及联系电话;
  • 其他注意事项 原件
    1、广州新加坡使馆规定:申请新加坡个人旅游签证需提供申请资料原件/复印件,并快递给我司;
    2、如您出行时仍持有有效的新加坡签证,此次申请将给予拒签;
    3、因新加坡领馆签证有效期可能为35天,为不影响你的行程,我们会在您回程日期前35天进行签证送签,具体签证有效期以领馆签发为准,如您在此期间需要使用护照,请提前告知您的订单处理人员
    4、新加坡电子签证为A4打印纸,请您收到出签页后仔细核对签证页信息,小心保管并与出境过关时出示;
    5、由于新加坡签证申请量较大,将根据您的出行时间安排送签,请谅解;

    6、为了方便领馆审核您的护照和贴签证页,在您递交材料前请将护照保护套取下并自行保管,以避免在领馆审核时有所遗失,敬请配合;

    7、单女申请新加坡签证有机率会被拒签

资产证明

  • 资产证明 原件
    ◆银行开具的近六个月至少3万元/人的活期流水原件

预订说明

1.承保年龄范围限0至90周岁 (含0周岁和90周岁)。

2.按中国保监会规定,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,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,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;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,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。

3.71至90周岁的被保险人,其“意外身故、伤残” 的保险金额为上述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,保险费维持不变。